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冀1002执保87号
原告廊坊市生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生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的财产在价值12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现申请保全人申请撤回对上述被申请人的网络查控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廊坊市雅辰时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顺垲房屋拆除有限公司、霸州市一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安县银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财产的网络查控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慧芳
书记员 宋来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