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6民初4081号之一
原告:河北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文安镇大赵村。
法定代表人:高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承继,河北冀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河北冀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光阳公寓2号楼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付广仓,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诚公司)与被告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冀1026民初408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群诚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金囤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群诚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金囤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相应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河北群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胜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