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022执1245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固安县,联系方式1587412547。
法定代表人付广囤。
被执行人河北胜京喷油器制造有限公司,男,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56196793-2。
被执行人河北胜京喷油器制造有限公司
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河北胜京喷油器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固民初字第289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10-20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固民初字第2897号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