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81执24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执行人:向诗音,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安徽亚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梅村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53278774E。 法定代表人:向诗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向诗音、***、安徽亚兰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的(2021)皖1881民初1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183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以上共计18882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向诗音名下银行存款合计63241.67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94元、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分红款124511.61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亚兰照明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2.72元,共计执行到位金额188820元,该款已支付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向诗音主动缴纳执行费27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881民初1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