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永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利尔开元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89-1号
原告:安徽永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马鞍山利尔开元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89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安徽永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马鞍山利尔开元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