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花民二初字第00125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钢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中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钢利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