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利仁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中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花民二初字第00266号
原告:马鞍山市利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中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利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中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3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中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