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南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陆市南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982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9月16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被执行人:安陆市南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陆市南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9民终12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安陆市南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损失115112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与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安陆市南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扣减已支付1.5万元,当庭支付7万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予以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9民终1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陆市南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7)鄂0982执441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刚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