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982执1129号
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南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解放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文化路123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南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9民终15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8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南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损失共计131554.97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9民终15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2017)鄂0982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南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