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原告安陆市南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保险人***自愿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原告,且通知了被告,原告据此取得向被告请求支付保险金的权利,原告安陆市南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u0026#xA;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对安陆涢正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认为该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要求赔偿伤残保险金的依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由于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法医鉴定意见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且被告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于2017年8月22日才提出的,被告要求重新鉴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同时,被告辩称该法医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要求赔偿伤残保险金的依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u0026#xA;“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2.1.2约定的残疾保险责任内容文字采用的是普通印刷字体,且该条款系约定按评定标准进行比例赔付的内容,属于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但被告提供的保险相关条款采用的普通字体,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也未作其他明显标志,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u0026#xA;被告提供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仅对残疾赔偿金予以赔付,故应当赔偿被保险雇员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应给付原告安陆市南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险金146762.17元【115112元+(39662.71元-100.00元)×8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