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南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陆市南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36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棠棣镇十里村6组,身份证号码420982197211105253。
原告安陆市南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木梓乡红旗村7组,身份证号码420982197210273810。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6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府城办事处南大街1组,身份证号码420982197909060659。
被告***,男,汉族,1992年5月2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报恩寺西巷3号2栋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420982199205020631。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安陆市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烟店镇八里村1组,身份证号码420982198003097214.
被告湖北龙翔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烟店镇董桥村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方建筑装饰公司诉被告***、***、***、***、龙翔旅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方建筑装饰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方建筑装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方建筑装饰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安陆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判长宋文震
审判员朱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操新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