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7524号
原告:江苏筑恒精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宏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江苏筑恒精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义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筑恒精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江苏筑恒精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筑恒精工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筑恒精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