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27执恢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金隆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内黄县海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金隆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黄县海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内黄县海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原银行内黄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内黄县海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原银行内黄支行账户41×××01内的存款114020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都怀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