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金隆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安阳市金隆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7执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金隆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长江大道与朝霞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杨文中,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武卫,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金隆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房山支行账户01********内的存款8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都怀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