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金隆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安阳市金隆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广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7财保293号
申请人:安阳市金隆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杨文中,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广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孟宪平,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安阳市金隆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广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豫E×××**本田艾力绅轿车,保全金额16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广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豫E×××**本田艾力绅轿车,保全金额160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保全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安阳市金隆源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明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申俊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