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永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923民初650号
原告:***,男,1968年3月6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奇,男,1972年4月9日生,汉族,住南乐县,系原告同胞兄弟。
被告:***,男,1968年3月3日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南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杨村乡袁庄道班东150米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695982273G。
法定代表人:李冠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超,男,1986年4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西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90956506.
法定代表人:方永干。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亚帅,男,1992年1月12日生,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告:安阳市永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4268956F。
法定代表人:张秀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毅,男,1989年1月31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与被告南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乐华润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南乐华润公司于2022年3月2日申请追加***、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郑州工程公司)为被告,华润郑州工程公司于2022年3月8日申请追加安阳市永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永源公司)为被告,原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奇,被告华润郑州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亚帅,被告安阳永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乐华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6万元;2、本案的案件诉讼费及审理需要的勘查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9月份,被告在南乐县施工挖沟,铺天然气管道。当时挖沟时离原告堂屋西北角太近,被告没有考虑到此行为以后有可能给原告房屋造成损害。2021年5月份原告的房屋临近挖沟处那一件开始裂缝,之后不断扩大,截至2021年12月25日,房屋裂缝共四处,宽度2公分,长度达3.6米,室内可以通过裂缝看到室外(有照片为证)。村干部、乡领导路过该房屋时,都提醒原告不要在该房屋住人了,恐怕出现房屋坍塌事故,造成人员伤害。自2021年9月起,原告就一直找被告反映该房屋损害情况,被告方一方面承认自己有过错,另一方面却只愿意赔偿原告几千元损失,这显然远远不够房屋的损失。原告经找专业人士分析,该房屋不具备住房条件了,维修已无意义。原告该房屋于1995年9月建造,当时施工花费约4万元,现在如果拆除,在原址重建同面积的房屋,费用约需12万元。原告考虑到被告在南香七固村施工,有利于本村村民生活,房屋本身也有折旧,但自身损失又不能不追偿,故经过考虑,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6万元。原告也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提交案涉房屋照片九张,证明原告房屋因被告挖沟行为而受损的事实。2020年3月21日原告家开始盖西屋,2020年4月6日完工,2020年4月9日开始装修堂屋。2020年八、九月份被告在原告家堂屋后面挖沟至少挖了七八十公分深,由于被告未回填好,一下雨下沉造成原告房屋裂纹。
被告***辩称,1.原告诉求不成立,被告的施工行为与原告的房屋裂缝没有因果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因果关系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的施工属于正常施工,完全按照设计路线施工,再者施工时离原告的房屋有一定距离,对原告的房屋不会有危及,更不会对其有安全隐患,被告施工面积较小,施工时间较短,施工完毕随即进行了回填和压实,对外面环境不会有任何危害,施工周围的地表面至今还是原样,没有出现塌陷和裂痕,原告称施工致使产生房屋裂缝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告的施工行为有因果关系,被告对原告的说法和证据不予认可。2.原告房屋在施工前就已经有裂痕,再加上去年雨水较大,大部分农村房屋都出现了地基下沉的现象,被告怀疑系其他原因导致,导致房屋裂痕的原因有很多,原告不能怀疑与被告有关,需要扎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据被告了解,原告的房屋在施工前就有裂痕,被告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这就恰恰证明原告房屋的裂痕不是被告施工行为造成的,与被告无关。3.被告是实际施工人,此事与其他被告没有关系,其他被告更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当庭申请证人张某到庭作证。
被告华润郑州工程公司辩称,1.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主体错误。被告承揽的濮阳市南乐县燃气管道安装工程项目劳务作业合法分包给安阳永源公司,双方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安阳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具体施工任务由安阳永源公司组织人员按照南乐华润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故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主体错误。2.案涉燃气管道施工并非造成案涉房屋裂缝的原因,双方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案涉工程于2020年7月份施工,并于2020年10月份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南乐华润公司使用。按照原告自诉,其房屋是在2021年5月份出现裂缝,中间相差近10个月,故被告认为案涉房屋出现裂缝与案涉工程施工无关。故原告自诉的房屋损害与被告及其他被告之间无任何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3.案涉房屋出现损害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原告自诉,其房屋建造于1995年9月,房屋年龄达到26年之久,结合当时的施工工艺、施工材料及自然原因,案涉房屋出现裂缝并不罕见,属于正常的自然现象,且2021年河南多地遭受百年罕见的大暴雨形成洪涝灾害。故被告认为案涉房屋出现裂缝是年久失修加上暴雨原因造成的,与案涉工程施工无关。综上,案涉工程施工与案涉房屋毁损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且被告在案涉房屋损害过程中没有过错,故被告及各被告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华润郑州工程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安阳永源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权利的主体错误。原告在诉状中说“自2021年9月起,原告就一直找被告反映房屋损害情况,被告方一方面承认自己过错,另一方面却只愿意赔偿原告几千元损失……”,如果房屋损害是因施工造成的,原告应向诉状中说的找到其反映房屋损害情况和承认自己过错的一方申请赔偿,安阳永源公司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告知,也没有听到被告公司南乐施工负责人马发来反映过情况,原告房屋受损同安阳永源公司没有关系,原告主张的权利主体错误。2.原告房屋受损同施工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安阳永源公司同华润郑州工程公司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马发来作为安阳永源公司施工队负责南乐燃气施工,施工工序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施工规范》施工,管线埋设为DN40管道,开挖沟宽不超300mm,沟深不超500mm,均按照建设方、甲方、村委会要求及指定地点施工,而且埋设深度并未触及到原告基础。原告房屋损害裂纹,是其自身质量问题,同施工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被告安阳永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被告公司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公司具有相应施工劳务资质。
被告南乐华润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南乐县杨村乡南香七固村村民,于1995年建设堂屋一座,并于2020年4月份开始装修。被告华润郑州工程公司从被告南乐华润公司处承接南乐县杨村乡天然气管道施工项目,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了被告安阳永源公司,安阳永源公司负责施工,具体施工由被告***雇人劳务。2020年夏季被告在原告堂屋后面开沟铺设管道,2021年5月份原告发现房屋出现裂缝,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对房屋损害与被申请人挖沟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鉴定,2022年5月25日因未缴纳鉴定费用被鉴定机构退回。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有效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为被告的挖沟行为与原告房屋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022年4月12日原告虽然向本院提出了鉴定申请,对被告挖沟行为与其房屋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申请人***缴费不能,导致鉴定终止。原告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当庭原告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志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