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民初4766号
原告:**,男,1982年1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燕,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亚非,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负责人:方永干,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哲,男,190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化军,男,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滑县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庆文,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滑县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男,197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男,198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袁志勇,男,198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河南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河南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永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张秀珍,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刚,196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河南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滑县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袁志勇、***、安阳市永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海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