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山市泰岭基础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奥新产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隆民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调解书,由云南奥新产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保山市泰岭基础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尾款115万元,已支付30万元,现还剩余款85万元未履行,保山市泰岭基础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奥新产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奥新产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保山市泰岭基础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尾款85万元。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定期还款,经征得申请人的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隆民执字第0890号案件的执行。******
如申请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还款计划,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东******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