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泰岭基础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保山市泰岭基础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奥新产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隆民恢执字第00089号
申请人保山市泰岭基础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代码:70984870-3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泰龙商场泰龙集团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奥新产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79027104-X
住所地:隆阳区兰城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集团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加旭,男,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云南奥新产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隆阳区。
关于保山市泰岭基础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岭公司)与云南奥新产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隆民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调解书,由奥新公司给付泰岭公司工程款115万元,奥新公司履行30万元后未再履行。申请人泰岭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奥新公司在限期内支付给申请人泰岭公司78万元后,剩余7万元申请人泰岭公司自愿放弃执行。现被执行人奥新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隆民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连波
审判员***
审判员*孝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