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02民初280号之一
申请人: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五马集东311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7262902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2)皖1602民初2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3万元,期限为一年。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光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