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02民初2435号
申请人: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五马集东311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72629020L(1-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5LYD33,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万元,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