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亳州市中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9917号之一 申请人: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五马集东311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7262902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亳州市中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城父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2796935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皖1602民初99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亳州市中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55万元,期限为一年。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亳州市中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5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