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324民初153号
原告:博罗县新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博新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592161309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门县东南能源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平陵镇竹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号91441324MA4UJ69Y7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博罗县新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门县东南能源灰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2024年2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罗县新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6.92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博罗县新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