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1912号
原告:刘文静,男,1984年8月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友幸,安徽进行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545673837。
法定代表人:郑丹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多法,安徽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文静与被告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刘文静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文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文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文静负担。
审判员  曹宜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陶艳艳
书记员张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