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恢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区天河路7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3)望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4)望执字第00388号。 2021年5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5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5月19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付通存款1623.52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该款项并扣缴作为本案部分执行费。除此之外,通过上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同日将被执行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5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租金589300元,以及相应受理费、保全费和执行费,已执行到位1623.52元,其余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俊 审判员 贺 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 博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