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8601执恢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组织机构代码:5986973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被执行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织机构代码:5545673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于2020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房产、地、地产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扣划了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168.09元,扣除7100元执行费后,余款2068.09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长丰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高消费,予以信用惩戒。2020年8月12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合肥皖通典当有限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2068.0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魏 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