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衡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长沙衡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长沙禧同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96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衡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莲路397号紫铭大厦1栋430-436号。
法定代表人戴仲鹏。
被执行人长沙禧同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车塘河路90号金鼎公园尚小区12栋101。
法定代表人伍元彬。
申请执行人长沙衡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禧同兴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4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
2022年3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截至2022年3月28日,本案应执行被执行人金额232185元(含执行费32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金额232185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肖和平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辉
书 记 员  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