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执19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长沙衡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6895199366。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莲路397号紫铭大厦1栋430436号。
法定代表人:戴仲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衡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终1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长沙衡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履行193932.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终17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终1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驰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辉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