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衡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沙衡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2民初86***号
原告蒋常,男,汉族,1987年6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长沙衡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蒋常诉被告长沙衡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蒋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衡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常撤回对被告长沙衡润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实际应收取25元,由原告蒋常自行承担,剩余2710元退还原告蒋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