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民监1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廊坊市园林工程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白俊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境雅太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沙窝营村淘金路5号。
法定代表人闫福江,该合作社总经理。
原审上诉人廊坊市园林工程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北京境雅太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3日作出(2016)冀10民终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薛月琴
审判员 张洪明
审判员 徐福禄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希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