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园林工程公司

北京境雅太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廊坊市园林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民再81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廊坊市园林工程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43号。
法定代理人:白俊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群,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境雅太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沙窝营村淘金路5号。
法定代表人:闫福江,该合作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影浩,该合作社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祥。该合作社职工。
原审上诉人廊坊市园林工程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北京境雅太种植专业合作社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0日作出(2015)广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廊坊市园林工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3日作出(2016)冀10民终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上诉人廊坊市园林工程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冀10民监10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廊坊市园林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群,原审被上诉人北京境雅太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闫福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影浩、李东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上诉人廊坊市园林工程公司申诉称,本案一、二审判决缺乏证据证明且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一、二审判决。
原审被上诉人北京境雅太种植专业合作社辩称,廊坊市圆福元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评估报告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据此结算工程款显失公平。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亦有不妥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冀10民终940号民事判决和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润涛
审判员  魏俊国
审判员  谷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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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齐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