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财保11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亮,湖南嘉仕迪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5845183P。
法定代表人:张清敏。
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4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单号为0222430195150402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享有管辖权,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4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熊乾坤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郭凤郡
书 记 员 郑护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