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44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55845183P。
法定代表人:张清敏,董事长。
被执行人:**美,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执行人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26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04执449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立辉
审判员 肖和平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易珂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