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执恢3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96号。
法定代表人:张清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陈照华,男,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袁彤,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华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已破产清算完毕)、**、陈照华、**、袁彤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2)长中民二初字第02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5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2018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8)湘01执恢3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房产(产权证号为7××9)。2019年5月16日,依法委托京东司法拍卖网拍卖。2019年6月21日,买受人李楚斌(身份证号码430523197910××××)以240万元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扣除执行费82590元、该房银行按揭款935704.77元、被执行人**5至8年租金100000元、评估费24000元、公告费1800元、被执行人**妻子胡君颖627952.61元,共计1696247.38元。余款703752.62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2020年9月7日,本院作出(2018)湘01执恢3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长沙市(产权证号为7××7)的房产。2021年6月10日依法委托京东司法拍卖网拍卖。2021年8月21日,买受人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140万元最高价竞得上述房。该房款支付抵押权人长沙市博山典当行有限公司65万,被执行人**5至8年租金150000元,余款608592.8元(银行扣划被执行人袁彤8592.8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经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网上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等信息,经本院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袁彤名下位于雨花区的不动产信息,因该房产为共同共有,且被执行人袁彤所占份额只有2%,目前不便于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8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9月18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63360元及利息。目前本案执行到位1312345.4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长中民二初字第02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绪伟
审判员 许运清
审判员 蔡旭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童思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