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上诉人长沙新中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2)湘0903民初57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中大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工程所在地桃源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新中大公司签订的《淘金协议书》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引起的相关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以***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于法有据。上诉人新中大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姚 黄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