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52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琴川街道九里立交桥堍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2705791L。
法定代表人:俞保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熟宝发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莫干路2号2楼N-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NC24E0N,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表人:卢德松。
常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宝发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8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常熟宝发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常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20元,由被告常熟宝发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为:
1、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宝发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其仍未履行。
2、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宝发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但其未申报。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宝发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发送限制消费令。尚未执行到位30842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陶建清
审判员 张传龙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薄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