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民初4953号
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胜利北路盐业大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443436(1-1)。
法定代表人:刘伟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里立交桥堍东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2705791L。
法定代表人:俞保华,总经理。
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现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常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偿还涉案债务为由,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云霞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