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6137号 原告:常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九里立交桥堍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270579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常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原告常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5.63元,由原告常熟市华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