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泉县金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7财保14号之一
申请人甘泉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高整萍,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楼。
法定代表人王中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延波,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甘泉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陕0627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3631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请求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36311元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36311元的冻结措施。
案件申请费2701元,减半收取1350.5元,由被申请人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 泉 意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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