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7财保1号
申请人江苏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XX区XX路东南新城南门市。
法定代表人施佩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鹏杰,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楼,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江苏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省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支行上的存款650000元予以冻结,账号为:3204110101201000127944。申请人江苏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编号为11013053901509741977)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省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支行上的存款650000元予以冻结,账号为:3204110101201000127944,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江苏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杜泉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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