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27执2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丹阳市开发区机场路东南新城南门市35-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天安工业村A座7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天安工业村A座7楼。 本院在执行江苏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627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江苏美嘉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570038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058.5元、执行费8100元。但被执行人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有银行存款及微信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