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朝兴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朝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5民初20133号
原告上海恰尔斯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朝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沪0105民初201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朝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6,562.86元的财产。其后,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恰尔斯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恰尔斯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朝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56,562.86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臧佳俊
书记员  屠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