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朝兴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恰尔斯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朝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5民初20133号之一
原告上海恰尔斯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朝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恰尔斯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恰尔斯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恰尔斯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恰尔斯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14,3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7,170元,由原告上海恰尔斯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臧佳俊
书记员  屠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