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7904号
原告:***,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蒲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朝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95弄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朝兴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