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5414号
原告:上海奔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立新路1002号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朝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石龙路95弄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奔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朝兴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奔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奔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奔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