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财保109号
申请人:成都天府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西二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永丰路高新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天府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6万元的财产,保全限额116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天府空调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6万元的财产,保全限额116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侯 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