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2117号
原告:安徽淮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李楼乡老山村薛李自然庄东海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65052635。
法定代表人:邹永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兴盛路兴盛时光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683666919P。
法定代表人:陈从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淮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淮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7元,减半收取计1218.5元,由原告安徽淮开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惠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