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万象置业有限公司、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9民终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理万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经济开发区石屏村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563198874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系大理万象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兴盛路兴盛时光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683666919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系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大理万象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22)云2901民初6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理万象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的交纳上诉费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理万象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