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924民初1454号 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理市下关兴盛路兴盛时光7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68366691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大理市。现住大理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79年4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住宾川县。 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1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届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的年利率6%的逾期支付利息:22050.00元,2022年8月3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0日,被告因业务发展需要,需架设20米架空线路及新装1台5**-250kVA变压器,与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250kVA专变施工合同》,工程名称:***250kVA专变安装工程,工程地点:宾川县州城镇宾居农场。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人民币90000.00元。按照双方约定,被告应当于合同签订三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作为预付款,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工程进度款,余款在工程验收通电正常一周内结清。后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了架设安装工作,并于2018年7月31日通过大理宾川供电局验收。经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合同款。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律师于2021年8月9日向被告出具了一份律师函,要求尽快支付合同款,被告迟迟不肯答复,拒绝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原被告双方订立施工合同,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按被告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了工程的安装及办理验收工作,被告却未按约支付施工费用,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应诉。 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250kVA专变施工合同一份、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一份、短信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二页、律师函一份。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依法出示询问笔录一份。 本院经审核认为,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依法确认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系经营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输变电工程的施工、安装、机电设备、发电机组安装、金属结构制作、安装等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7年8月20日,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受托方)与***作为甲方(委托方)签订了***250kVA专变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250kVA专变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为宾川县州城镇宾居农场,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8月26日(电杆组立及变压器安装),竣工日期为2017年9月10日(线路搭火),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拒力原因造成工程影响的工期顺延,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玖万元(90000.00元),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3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做为预付款,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工程进度款,余款在工程验收通电正常一周内结清。合同还就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安全责任、竣工验收及移交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前述合同签订后,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50kVA专变安装工程于2018年8月8日经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宾川供电局检验合格并交付***使用。***未按约支付合同价款,经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参加庭审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主要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不应诉,依法应承担不应诉的法律后果。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8月20日签订的《***250kVA专变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按双方的约定,合同价款为90000.00元,被告***在合同签订3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做为预付款,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工程进度款,余款在工程验收通电正常一周内结清。结合庭审查明,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完成工程,其所做工程于2018年8月8日经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宾川供电局检验合格并交付***使用,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现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900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就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工程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也未约定利息,且本案中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本方有利息损失的事实存在。故本院对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大理长江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