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源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大理州源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2923民初1364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住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慧,云南匡州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州源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550102829J。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清红路西侧、吉祥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泉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原告***与被告大理州源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11月7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源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泉春通过视频提讯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零工工资6436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承建祥云县吉祥花苑小区,建盖小区过程中的回填房心、夯地坪、下青石板等临时性的工作由原告组织人员完成。2014年1月13日,经过结算,原告在“吉祥花苑”项目零工的工资为64360元,并由该公司的会计李德元向原告出具了《支出审批单》。上述单据出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却至未付。

被告源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泉春辩称,未支付原告零工工资的原因,是当时的现场管理员白子生离开后,相应账目无法清算,请法庭依法查实裁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承建祥云县祥城镇吉祥花苑小区期间,由白子生等人负责现场管理。再次期间,原告组织人员完成了吉祥花苑小区回填房心、夯地坪等临时性工作,分别由白子生、张勋斗等人审定了临工结算表。2014年1月13日,被告公司员工李德元向原告出具了《支出审批单》,载明:“吉祥花苑”项目零工工资64360元。原告持《支出审批单》向被告催要工作未果后向本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经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支出审批单》1份、***组2013年1月至4月吉祥花苑临工结算表各1份、吉祥花苑小区工程2013年5月临时用工统计表1份和吉祥花苑下青石板下车费单据1份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管理人员的要求,按时完成了相应劳务工作,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完成被告方指定的劳务工作后,被告应依约向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方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结算单证,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64360元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零工工资6436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前述零工工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仅支持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据此,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理州源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零工工资6436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8元,由被告大理州源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欣强

审判员  李福荣

审判员  王瑞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靖龙